读者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一、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服务台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按原书原价2倍赔偿。若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滞纳金。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滞纳金。
二、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无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
三、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并通报。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四、偷窃书刊者,已经发现即处以书价20倍违约赔偿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案备考;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图书馆者,均按偷书论处。
五、遇有特殊情况,有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