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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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安校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综治原则。

第三条海安校区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在学院董事会、校长、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本校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在本校区内工作、学习、务工、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消防责任

第五条海安校区建立“三级消防责任制”。海安校区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区的消防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各部门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各岗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任:沈

副主任:谢卫军

员:濮志俊、仲海燕、丁新国、占太助、梁汉民

第六条海安校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三)拟订海安校区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海安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校区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六)确定本校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区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定期对校卫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驻本校区内其他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区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校区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学校海安校区管委会主任的消防安全职责

管委会主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海安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海安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海安校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与校区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海安校区保卫处负责人是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海安校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海安校区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组织制定海安校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3.上报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校区保卫处是海安校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在海安校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监督,行使奖励与处罚职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单位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负责向校区管委会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工作。根据海安校区的实际建立全院重点部位的防火档案和消防器材档案。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部门教学和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认真落实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岗位责任制度,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的教育和培训,全体员工都要达到“三懂三会”。“三懂”,即懂本岗位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懂各种灭火器材性能,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止、纠正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凡属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隐患,及时上报校区有关领导或部门。

(五)组建本部门的义务消防员队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保护好防火设施,落实责任,防止灭火器材损坏和丢失,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完好有效。

(六)一旦发生火警,要立即给“校园110”报警。并要组织人员及时扑救,同时要防止人员伤亡。在火灾扑灭后,要注意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和保卫处调查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

(七)校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五有: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有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灭火器材,有义务消防员。防火重点部位在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八)严格用火用电制度,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委员会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按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间,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区消防委员会备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周边开发以及出租房屋、临时用工住所做好防火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单位及驻校区内其他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各单位及驻校区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应报送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职责

全体保安人员承担专职消防员的义务,发生火灾时必须服从保卫处指挥。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消防法规;

(二)在校区消防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四)发生火灾时,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参加灭火工作;

(五)救火时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和统一调配;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汇报和主动整改;

(八)熟悉区域内的室内外消防栓的方位、地点,检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是否便于使用,注意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在规划校园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公共消防没施,落实消防设施的建设。

 (二)校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用房的装修、临时用房的修建,必须按新《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消防部门申报、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用房的装修、临时用房的修建,要将安全消防通道列入设计之中。按建筑物的使用要求,设计消防设施、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并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四)建筑工程峻工后,甲乙双方要会同消防部门、保卫部门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手续、消防设备和房产建筑图纸及与消防有关的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凡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校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校区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建筑物内的安全通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建筑物外不得有违章建筑妨碍消防通道。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来校区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负责。校区后勤基建处是主管校区内工程承包的部门,应向来校区施工的单位介绍校区情况,宣传校区内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管好自己的人、财、物,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来校区施工单位应确立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应经常与校区保卫处联系,接受保卫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

(三)建设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l、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的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2、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发给《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要按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要符合防火要求;使用后的废气物料应及时消除。建筑工程不得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自己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7、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海安校区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属校区公共财产。保卫处负责全校区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登记造册。各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需调整消防设施位置及食堂承包商自行配置和保管的消防器材,需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情况指定摆放位置。

(二)各单位都要有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栓、灭火器材、自动报警装置、疏散标志、消防警示牌等进行管理,要建立消防器材档案。

(三)消防器材除在扑灭火灾等紧急情况使用外,严禁挪作它用。

(四)消防器材要设置在稳固明显、便于取用、防止潮湿、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方。要经常检查、清点、擦拭、保养,以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应当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经常检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因管理不善而发现丢失、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善造成锈蚀失效等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影响灭火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消防重点部位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自觉地履行新《消防法》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科室、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建立防火档案,确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实行日查、周查、月总结的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对各条规定细化、量化工作标准,并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用火用电的管理

(一)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消防重点部位,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报保卫处批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严禁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接临时线路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后勤基建处批准并安装,所有线路必须穿阻燃管。  

(四)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后勤基建处批准,发给《准用证》,使用中要保证安全。

(五)对供电线路要经常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六)严禁在学院内任何地方焚烧废纸、书刊、垃圾或倾倒液化残液。

第十九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安全疏散设施是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事故广播等供人员疏散和指导疏散的设施。

(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严禁在防火门、防火卷帘处堆放物品。

(三)严禁在安全出口处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要经常进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五)实验室、实训车间内放置各种材料和实验设备时,应至少留有宽度不小于2米的安全通道。

(六)全院各重点部位要有不少于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校区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区内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与校区资产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区资产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保卫处每年对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纳入校区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2、各部门对员工要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本部门的重点工种职工,如电焊、电工、汽车修理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三)校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进入实验实训室、机房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校区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

(一)校区消防委员会每季度对各二级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消防重点部位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部门对本部门的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实行日查、周查、月总结的检查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巡查每两小时一次,并确定巡逻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要有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针对上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的整改情况。

体育馆、会议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单位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要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校区消防委员会根据火灾危险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按时进行复查。

(三)各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用书面的形式向校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处立即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校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捡查人员有权利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各单位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校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保卫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由保卫处存档备杳。

(五)对经公发消防机构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按规定限期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保卫处要根据校区情况确立消防重点,建立重点部位档案和消防设施档案;各二级单位也应确立部门的防火重点,建立部门消防档案。

(一)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各类建筑物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3.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维修登记,做到种类清楚,数量清楚,配置的部位和有效期限清楚。

5.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4.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5.火灾情况记录。

(二)海安校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二十七条 消防经费规定

(一)校区管委会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二)校区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区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校区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三)校区管委会申报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四)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 校区管委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之中,校区消防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基层单位领导重视,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检查落实认真,消除隐患及时,多年未发生火灾事故。

(二)及时发现火灾苗头,并很快将其扑灭,避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较大损失者。

(三)组织本单位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加校区组织的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在扑救火灾事故中处置得当,表现突出者。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对无视防火制度,发生问题者,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规定范围内的处罚。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及《南通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不按公安、保卫部门意见及时整改的单位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失及造成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损失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防火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或灾情的,给予通报批坪或纪律处分。

(三)违反规定动用明火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对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按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四)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依法追究其责任和赔偿。

(五)重点工种人员不按规定上岗操作的给予相应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私自挪用消防设备,不得毁坏消防标志,不得随意搬动灭火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对违者依法给予处罚。

(七)发生火灾24小时内隐匿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八)对于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海安校区消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