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者:海安校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1-04-15浏览次数:664

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大学生,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江苏省大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指南。

  

第二章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在涉外活动中,既要讲究礼貌,又要表现应有的民族节气,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勇攀高峰。忠诚人民的事业,加强品德修养,立志献身祖国的建设事业。

第六条 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爱校意识,按规定佩戴校徽,爱护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和证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第七条 热爱劳动,自觉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参加劳动时,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按时认真做好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值日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爱惜粮食,节约水电,衣食简朴,合理使用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费。

第九条 遵守宪法和构建的各项法律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参加非法的社团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爱护社会财产,尊敬师长;尊老爱幼,乐于助人;买饭买菜、购票购物、借还图书要按序排队,不得插队;观看演出、比赛等,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爱惜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不得乱涂乱画、污损毁坏桌椅、墙壁。

第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说话办事力求有据;谦虚谨慎,言行一致,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制造、传播有害团结和有损他人利益的流言。

  

第三章学校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发扬“勤奋、进取、尚德、同心”校风,集中精力,刻苦学习。同时,努力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注重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认真预习、听课、做笔记,上好自习课,及时总结已学知识。积极参加课堂实验、教学实践和教育实习。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有病有事要请假,不在学习时间内擅自外出,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严禁学生个人或代为单位招聘同学外出打工、担任推销员、充当礼仪小姐(公关小姐)等。

第十四条 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铃响后,由学生班长喊“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后讲“请坐下!”。执勤班长向老师报告:“报告老师,本班应到×人,实到×人,请假×人,其中,病假为×××,事假为×××,无故缺席为×××,报告完毕。”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得随意走动,或出入教室。对教师讲课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等有异议,一般应在下课后提问和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下课时,老师宣布“下课”,学生方可离开座位。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除必需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其它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物品带入考场;进场后应保持安静,遇到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谈,不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不得夹带传递纸条,不得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等处。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涂改试卷。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努力学好、说好普通话,掌握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注意积累专业资料。积极参加专业基本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早操、早读、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宿舍楼各房间配备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调换、搬离、拆除或改装;出入宿舍楼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询查,携贵重物品出楼,应主动交验登记;不得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和使用炉具,维护宿舍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在楼内追逐、喧闹、起哄、酗酒;一般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休息时间禁止在宿舍楼内放音乐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其他活动。宿舍楼内严禁燃放鞭炮和从事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道、楼梯等处停放自动车、堆放或燃烧杂物;按时归宿,迟归者须向管理员交验证件,并登记迟归原因;严禁夜不归宿,不得在宿舍擅自留来客住宿。

第十九条 自觉保持宿舍区的环境卫生。个人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起床后及时整理内务;不得向走廊和阳台泼水、乱倒垃圾,禁止从窗户向楼下泼抛掷酒瓶等器物。

第二十条 损害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或责任事故造成公物损毁的,要加重处罚;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不得在草坪上骑车、踢球等。

第二十一条 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威胁、刁难学校管理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二条 着装人文明得体,无特殊情况,不得穿戴有公安、武警、工商、税务、铁路等职业标志的服装;禁止身着内裤、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饭堂、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保持仪容整洁,发式大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手首饰,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壳、杂物。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勤换。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合做到举止端庄大方;男女交往应自尊、自重、自爱,禁止男女生过密交往。

第二十五条 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讲话注意场合,坚持礼貌用语。说话不带粗俗字词,不得谩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严禁赌博、打架斗殴、抽烟酗酒。不得进入营业性舞厅、娱乐室、游戏机房,严禁观看、传播色情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事进入办公室、教师休息室,要先敲门或喊“报告”,室内无人或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二十八条 遵守交往礼仪。在宿舍,有老师、领导和年长的客人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问候让座;路遇老师,应主动问好、致意;开会或活动时,如有老师、领导到场,应起立并鼓掌欢迎,散场时,应礼让老师、领导先行退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范,一般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参照《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海安校区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