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海安校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1-04-16浏览次数:3840

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区办公用房管理,加强对学校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降低办学成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是指海安校区为保障教学、管理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学校教室、实验室、科研、服务、设备等用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校区综合处代表校区管委会管理各部门、各学院的各类办公用房,并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核定及使用监管。

第三条学校办公用房的标准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级领导、管委会领导:每人一间办公用房;

(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两人一间办公用房;

(三)科级及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合署办公;

(四)各学院,既有办公用房又有实验用房的管理干部,应主动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五)教师办公用房,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合署办公。

(六)原则上每人只能安排一处办公地点,确需使用两处办公地点的,经管委会主任审批后设立。

第四条综合处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常驻人员人数、管理职能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五条学院、部门申请办公用房,填写用房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综合处,最后由管委会审批。海安校区办公用房只为在海安校区工作的在职人员安排,离退休和调往南通校区工作的人员不再予以安排,已安排的要及时腾退。

第六条各学院、各部门作为校区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校区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学院、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各学院、各部门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综合处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综合处上报。

第九条综合处对各学院、各部门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学院、各部门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条未经管委会同意,各学院、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校区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各学院、各部门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校区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用房布局,相关学院、部门应服从校区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校区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三条各学院、各部门不得私自改造、装修各类用房,需改造、装修的需经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校区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