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校区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我校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桌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级领导;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接待用餐实行下列标准:
1、因需要在我校区开展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且不享受学校用餐补贴的,用餐标准为12元/人快餐;
2、校内处级领导用餐标准为40元/人桌餐;
3、校内校级领导及校外客人用餐标准为60元/人桌餐;
四、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用餐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用餐地点为海安校区教工食堂。
六、禁止以公务接待为由招待与公务无关人员。
七、因公需用餐的部门应提前如实填写用餐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表交至综合处,由综合处根据标准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填写用餐申请的,需电话告知综合处,并在用餐后补填用餐申请表,交至综合处。
八、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后,因故可取消的,相关部门需及时告知综合处,不得作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