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发布者:海安校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1-04-16浏览次数:586

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为了应对我校区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也为提高我校区各部门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67号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防控医疗急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二、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超

副组长:谢卫军

成员:濮志俊、仲海燕、丁新国、占太助、梁汉民、陈学林

(二)工作职责

    1、成立我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领导小组,由海安校区管委会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和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校医务室为常务办事机构。校区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校内突发事件行政、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2、成立校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小组,由校医务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相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校医务室为常务办事机构。医务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治工作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校内突出事件的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设备、食物中毒抢救、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应急处理工作。

    3、各部门要相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务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工作预案,结合我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2、预备启动校区突出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医疗急救小组工作。预备启动指挥系统并激活相关职能部门功能,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的监测、预备、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出线紧急分级处理技术、预防和现场控制,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各单位部门的物质技术储备和调动。

    3、设置校医务室协同上级相应疾病控制机构,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共同开展应急救治工作。

    4、医务室定期对应急救治小组的医务人员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进行应急训练和技能培训。

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

责任报告人:沈超、谢卫军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校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进行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应随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四)疫情报告具体要求

    1.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以及学校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情。

2.校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许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在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校区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防控医疗小组成员工作,各司其职,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配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校区、校医务室报告突发事情隐患。学校、医务室对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校区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及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流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调查工作;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具体应急处理

1.校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启动工作,执行各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三级响应要求,组织专家(包括上级卫生医疗机构专家参加)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分工作的具体措施,分头落实到位。

2.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和职责要求,各部门相关人员要严格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全部到达规定岗位,和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校区确保校医院常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救护交通通讯工具。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对突发传染病、食物中毒的严重程度、流行强度等事件,进行人员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校医务室协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它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和群体性防护。

5.校医务室协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对校区内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校医院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办理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控制措施。

7.校医务室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应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按规定将病人及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到接诊的指定医疗机构;校医院内采取严格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校医院对传染病以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其传染病应予以配合。

8.对确诊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应依法向当地疾病控制机制报告。校医院协同疾病控制机构立即对可能受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调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9.突发传染病流行时,各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配合校医务室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防备,并为教职工、学生、家属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10.对校内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员、学校组织做好预防工作,校医院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人、对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11.各单位、部门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染途径,防止扩散。

12.学校财务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13.在突发事件中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校保卫处协同上级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七、应急保障

校区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院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改善学生食堂、厕所、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院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八、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院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院,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九、责任追究

对在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