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考核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单位:海安校区管理委员会责任编辑:浏览次数:1972

南通理工学院海安校区学生课程考核考场规则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拒绝考试作弊,维护我校区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培养学生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33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安校区学生课程考核考场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补考,并给予作弊者记过处分;

(三)对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再次作弊者,给予作弊者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学工处会同各学院负责,并及时公布。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